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
為節約和保護水資源,促進農業灌溉科學用水、合理用水,建立農業初始水權分配及水量交易體系,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150號)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將《重慶市涪陵區農業灌溉水權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嚴格貫徹執行。
重慶市涪陵區水務局????????
重慶市涪陵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涪陵區農業委員會??????
2018年12月12日?????????
重慶市涪陵區農業灌溉水權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規范用水量控制、水量分配、水權確定和水權轉讓秩序,促進水資源的節約和優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水庫、塘堰、閘、壩、渠(管)道、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等。
本辦法所稱農業灌溉用水,是指用水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用于農業灌溉。
本辦法所稱水權,是指用水者依法獲得水資源的使用權,包括對水資源的使用、收益和依法處置的權利。
本辦法所稱水權轉讓,是指依法獲得用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在用水權有效期和限額內,有償轉讓其節約剩余的水量。
第三條在本區區域內依法獲得、轉讓水權,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業灌溉用水實行統一計劃、統一調度,根據實際需水要求和供水條件統一分配水量。水量分配應當遵循公開、公平、效率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原則,充分考慮流域與行政區域水資源條件、用水現狀、供需情況、未來發展的供水能力和用水需求、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要求,結合當地水資源綜合規劃、行業用水定額,科學確定用水優先次序、緊急狀態下的用水保障措施和保障次序,妥善處理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關系,協調地表地下水、河道內外用水,統籌安排生活、生產和生態環境用水。
第五條確定農業灌溉水權,應當明確各級管理單位的職責以及用水者的權利和義務,遵循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原則。
第六條 水權轉讓實行政府調控和市場配置相結合,應當有利于水資源可持續利用,遵循公平、自愿、有償轉讓和合理補償的原則,符合區域用水總量控制要求。
第二章用水總量控制和水量分配
第七條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制度,建立用水總量宏觀控制指標體系和用水定額管理指標體系。區水務局根據公布的重慶市農業灌溉用水定額,統籌考慮、綜合平衡區域可供總水量和不同行業生產、生活需水情況,制定各鄉鎮街道的農業灌溉用水定額,并以用水定額為主要依據測算農業灌溉用水總量。
第八條農業灌溉用水總量的確定。當區域農業灌溉實際需水總量大于可供農業灌溉總水量時,以可供農業灌溉總水量為依據,按可供農業灌溉總水量確定農業灌溉用水總量。當區域農業灌溉實際需水總量小于農業灌溉可供總水量時,以農業灌溉實際需水總水量為依據,按農業灌溉實際需水總水量確定農業灌溉用水總量。
第九條農業灌溉用水總量分配方案的編制。區級農業灌溉用水總量分配方案由區水務局商區級相關部門編制,報區政府批準執行。
單位、個人的農業灌溉用水總量分配方案由各鄉鎮街道農業服務中心編制,報區水務局審查后由鄉鎮街道批準執行。編制單位、個人的農業灌溉用水總量分配方案時,要結合本轄區內水利設施有效水利用率和計量點位置等具體情況,使分配的用水總量加上水損后,等于或小于本轄區分配的農業用水總量。
經批準的用水總量分配方案需修改或調整時,應當按照方案制定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條以鄉鎮街道為單元進行農業灌溉用水總量分配,鄉鎮街道再結合不同的作物生產面積和農業灌溉用水定額將水量分配到行政村或用水合作組織,再由行政村或用水合作組織將水量分配到具體單位或個人。
第三章水權確定
第十一條建立水權的登記及管理制度。依據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用水量,對用水戶的初始水權進行登記和確認,保證初始水權的基本穩定。
第十二條水權登記的內容包括:用水單位或個人、取水點、取水方式、計量點、計量方式、用水量(限額)、用途、水質要求、水價、有效期限、供水和用水方的權利與義務等。
第十三條水權登記表(證)由區水務局統一監制,各鄉鎮街道登記發放,并將登記情況報區水務局存檔。
第十四條建立供用水合同制度。水權登記后,依據水權登記表(證),供用水雙方或用水合作組織與用水者簽訂供用水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水權轉讓(交易)
第十五條各鄉鎮街道指導用水戶協會建立水權交易平臺,鼓勵用水戶對核定用水量(限額)內未使用的水量進行交易。
第十六條水權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簽訂水權轉讓合同,對轉讓水量、轉讓費用、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十七條具有下列情形的,水權權利人不得轉讓水權:
???(一)不利于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
???(二)不符合國家淘汰落后產能等產業政策的。
???(三)在地下水已嚴重超采的區域用地下水的。
???(四)對他人重大利益可能造成不利影響,沒有合理補償方案或者補救措施不可行,且利害關系人未明確表示同意的。
???(五)對生活生產、生態環境、社會公共利益可能造成嚴重不利影響,補救措施不可行的。
第十八條水權轉讓費用由轉讓方和受讓方根據節約水資源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協商確定,一般應包括以下費用:
???(一)節水工程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費用。
???(二)工藝改造等節水措施費用。
???(三)為水權轉讓而建設的計量、監測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維護費用。
???(四)必要的經濟利益補償和生態補償。
???(五)其他因取水權轉讓產生的費用。
第十九條水權轉讓實施后,除在一個年度內轉讓水權的外,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向鄉鎮街道申請水權變更登記。
第五章監管
第二十條水量分配方案和明確水權,要按照“一事一議”召開用水戶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一條 建立水量分配方案和水權登記公示制度。水量分配方案公示的內容包括:水量分配類別(或行業)、用水定額、分類水量、總水量等。水權登記公示的內容主要包括:取水單位或個人、取水點、取水方式、取水量(限額)、取水用途、有效期限、聯系電話等,廣泛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部門網站
地方政府網站
市政府部門網站
區縣政府網站
|
聯系我們
|
網站地圖
|
版權聲明
|
公開信箱
版權所有: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網站 主辦: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網站標識碼:5001020013 ICP備案:渝ICP備20007872號 渝公網安備:5001020200032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