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150號)有關文件精神,為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了《重慶市涪陵區農業水費征收及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重慶市涪陵區水務局????????
重慶市涪陵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12月12日?????????
重慶市涪陵區農業水費征收及使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農業用水管理,規范農業水費解繳工作,實現水利工程的良性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各用水戶(單位)要實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要大力推行節水措施,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建設節水型灌區。
第三條所有水利設施供水都實行有償用水,計量收費。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區境內所有水利工程的農業水費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農業水價核定及管理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農業水價核定,是指區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規定,對農業水價成本測算、價格核定的行政監督管理行為。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農業水價確定,是指在政府指導下,村、組、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用水戶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召開用水戶代表大會討論確定農業水價的行為。
第七條農業水價核定由區水務局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農業水價測算,報區發改委核定后,由供水管理單位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或用水戶協會大會,協商討論后確定水費征收標準,征收標準不得高于區發改委核定的水價執行標準。
第八條農業水價主要由農業灌溉成本費用構成,包括水利工程折舊費、維修養護費、管理費、配水人員勞務費等。
第九條農業水價實行分類水價和差別水價計征制度。
分類水價指按照不同農業種植(養殖)類別制定不同的水價征收標準。
差別水價指在分類水價的基礎上,用水戶協會或村組可根據轄區內的實際,對各具體農業種植(養殖)品種在不高于分類水價的基礎上適當的下浮計征,但確定總體價格水平應滿足工程運行維護成本需要。
第十條農業灌溉供水價格按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農業水價執行。
第十一條為規范用水行為,控制用水總量,促進節約用水,對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制度。各類作物單畝用水總額超過該類作物的農業用水定額(以相關行業部門公布的農業用水定額為準),按以下公式進行計征水費:
應收水費=實際用水量×供水水價×(1+超額水量/農業用水定額)。供水水價最高不超過該類作物供水價格的1.5倍。
第三章農業水費征收及使用
第十二條農業水費征收由用水戶協會或村組負責。
第十三條每年11月底前進行水量結算和水費計收,結算應做到協會、用水組、用水戶三方相符。
第十四條各用水組或用水戶在每年11月底前向協會或村組交納本年度的水費,并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計劃,經批準后,按計劃供水。
第十五條嚴格執行水價,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對不按規定交納水費的,責令限期交納,并從規定期限起每日加收應交水費金額2‰的滯納金。逾期不交納的,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十七條用水戶協會或村組要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水費,并對各用水戶的取用水情況和水費計收情況進行登記造冊和公示。
第十八條 水費實行專款專用,不挪用,不截留。水費的使用按照“以水養水”的原則,主要用于工程的運行管理、日常維修養護和協會的管理費用。
第十九條 對截留、平調、挪用水費的,責令限期清退,逾期不清退的,由監察部門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紀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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