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涪陵區水利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水利供水公司:
現將《涪陵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涪陵區水利局重慶市涪陵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涪陵區財政局重慶市涪陵區生態環境局??????
重慶市涪陵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6月28日??????????????????
涪陵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水利部關于建立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的通知》(水農〔2019〕2號)等有關規定,為規范村鎮供水工程管理,深入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以下簡稱飲水工程)是指除涪陵城區外的鄉鎮和村級各類保障農村飲水安全的工程設施。包括規?;泄┧こ碳靶⌒图泄┧こ?。
第三條飲水工程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標準,實行分類管理,把供水質量和保障能力放在首位,讓廣大人民群眾喝上安全放心水。
第四條飲水工程管理應當堅持供水規?;统青l一體化方針,由大型集中供水工程逐步覆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逐步提升供水保障能力,逐步實現同網同價。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保護飲水工程,維護農村飲水正常管理秩序,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六條飲水工程管理實行分級管理體制,明確區級有關部門、鄉鎮(街道)、村(社區)和供水單位管理職責,將管理責任落實到位。
各鄉鎮(街道)為本轄區內飲水工程運行管理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和監督管理本轄區內飲水工程管理工作開展。
區級部門依法承擔飲水工程管理行業責任。區水利局負責本行政區域飲水工程運行管理的行業指導和監督工作。區衛生健康委負責村鎮供水工程水質衛生監督工作。區生態環境局負責飲水工程水源地環境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和水源地保護范圍的劃定。區發改委負責規模化供水工程水價的核定,指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水價的制定。區財政局負責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維修補助資金的籌措和監管。區級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村鎮供水工作。
各鄉鎮用水者協會、供水企業和村(社區)承擔飲水工程的運行管理直接責任,負責飲水工程的日常管理。
第七條 納入城鄉供水一體化管理的鄉鎮(街道),應通過產權轉讓或委托等方式將水廠移交給區水利供水公司管理。實現城鄉供水規?;鸵惑w化后,各鄉鎮、街道和區級各部門承擔的飲水工程管理職責不變。
第三章運行管護
第八條各鄉鎮(街道)管理的水廠和飲水設施,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明確管護責任主體,按照相關規范要求進行制水管水,確保供水質量。
第九條對村級管理水廠和集中供水水池等飲水工程,應當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建立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各鄉鎮(街道)應當監督落實。
第十條飲水工程應當建立健全衛生防護、水質檢測、崗位責任、運行操作、交接班、維護保養等運行管理制度。規模化供水工程、小水廠和集中供水池,應區別對待。
第十一條區供水公司管理的各個中心水廠,負責對劃定確定范圍內鄉鎮(街道)和村(社區)飲水工程制水管水的業務指導,負責發放指導使用鄉鎮(街道)和村(社區)飲水工程的制水和消毒藥品。
第十二條供水管理單位或管理責任主體,應當在飲水工程保護范圍設立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并定期巡查。
第十三條企業、社會組織和私人修建的飲水工程,由飲水工程所有者或受益人負責管護,對供水質量負責,且不得并入公共飲水管網。
第十四條入戶水表和管道等供水設施,由用水戶負責管護,區供水公司和各鄉鎮(街道)應加強監督與指導。
第十五條對既有自來水入戶,又有自備水源情形的,自備水源及設施由所有人或受益人自行管理,且對供水質量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飲水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在飲水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擅自修建與供水設施無關的建(構)筑物;不得進行任何危害飲水工程及其設施安全和造成環境污染的活動。
第十七條飲水工程管護的資金投入實行分年度據實安排,下達預算到區水利局,補助區水利供水公司和有關鄉鎮,用于飲水工程運行管理及設施的改造與維護。補助人數及金額由供水企業申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企業履行管理的服務范圍及服務質量進行審核,報區水利局匯總初審后,由區水利局商區財政局核定,區財政適當予以補助。供水人口未核定通過的,不得安排補助資金。
第四章水源與水質
第十八條區生態環境局應當依法劃定農村飲水工程水源保護區或者保護范圍,定期開展飲水工程水源安全評估,制定落實飲水工程水源保護和整治措施,確保水源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九條供水單位或管理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實行定期檢測報告制度。日供水規模500立方米及以上的集中水廠應當獨立開展水質常規檢測并配備專業水質檢測人員。
第二十條區水利局、區衛生健康委應當制定水質監督檢測計劃,對飲水工程水質和水質衛生進行定期檢測。區水利局定期開展水質檢測及安全生產等關鍵崗位技術培訓。
第二十一條區生態環境局、區衛生健康委、區水利局應當建立農村飲水工程水質報告制度和信息共享機制。檢測結果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對檢測不合格的應及時督促限時整改。對限時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后仍未到達目標效果的,由區水利局聯合相應區級主管部門報區政府,提請扣減、收回相應補助資金。
第五章供水與用水
第二十二條供水管理單位應按《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規定,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供水管理單位與用水戶應當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簽訂供用水合同(可參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四條供水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加強取水構筑物、輸配水管道、水池等固定資產的管理,確保增值增效;
???(二)應按有關規定配齊運行管理人員,應當建立管護制度,落實管護措施,明確管護責任,做好運行管護與安全生產,保證正常供水;
???(三)保持供水安全穩定;
???(四)依照價格標準計量收費;
???(五)應將收繳的水費統一管理,分飲水工程單獨核算。水費主要用于農村飲水工程設施的管理、維修、更新改造及管理費用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攤派、截留和挪用;
???(六)設立服務電話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用水戶監督;
???(七)規范供水檔案管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用水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交納水費;
???(二)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三)不得盜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
???(四)入戶水表至用水戶的供水設施由用水戶負責管護;
???(五)變更戶名或者終止用水,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或者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用水戶逾期不交納水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經供水單位催告,用水戶在60日內仍未交納水費和違約金的,供水單位可以中止供水。被中止供水的用水戶交清拖欠的水費和違約金后,供水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恢復供水。
第二十七條供水企業管理的規?;┧こ痰乃畠r由區政府定價,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價由區政府指導定價或供水當事各方協商定價。供水水價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八條用水單位和用水戶應當依法安裝和使用經質監部門檢驗合格的計量器具并定期檢查和維護,保證計量準確。
第二十九條用水戶生活用水和生產用水應當分表計量。
禁止擅自拆卸、啟封、圍壓、堆占、損壞水表,不得干擾水表正常計量。由用水戶管護的水表損毀、滯行、停行、逆行時,用水戶應當告知供水單位,及時維修或者更換,費用由用水戶承擔。水表無法正常計量的,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前三個月的平均用水量計量。
第三十條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停止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戶。預計連續超過48小時不能恢復正常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供水措施,保證用水戶生活用水。
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致使供水中斷的,供水單位應當積極組織搶修,及時通知用水戶,并報告區水利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三十一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制定供水應急預案。發生供水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采取處置措施,加強應急監測,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及衛健、水利、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區級有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飲水安全政策標準的宣傳,引導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積極關心支持和參與飲水工程管理,建立良好的供水和用水秩序。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應予以相應的行政措施或行政處罰,屬于規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區水利局實施;屬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
第三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村鎮供水監督管理和檢測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違規收取檢測等費用的,應當全額退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規?;┧こ?,是指設計日供水能力1000立方米及以上或者設計供水人口1萬人及以上的村鎮供水工程。
???(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供水人口在20人及以上,但是未達到規?;┧こ虡藴实拇彐偣┧こ獭?/span>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