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形式是怎樣的?
答: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形式包括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和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企業應當按照《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編制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和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企業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和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應當上傳至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主體包括哪些企業?
答: 依法確定環境信息披露主體,聚焦環境影響大,公眾關注度高的企業。包括: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合規定情形的上市公司、發債企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

關于 《格式準則》第十九條碳排放數據的披露,鑒于上一年度碳排放核查一般3月15日之前無法完成,企業上一年度碳排放信息需要如何填報披露?
答:企業可在年度報告中填自身核算碳排放數據,于3月15日之前先對外披露。待后續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碳核查完成后,再以臨時報告的形式變更已披露的碳排放數據即可。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時限要求是什么?
答: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環境信息。企業應當自收到相關法律文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形式披露相關信息。

關于 《格式準則》 第十三條第二款,關于無組織排放許可總量如果沒有要求的話,是否填0?
答:部分行業有無組織排放總量要求,部分行業沒有。沒有的行業可以填寫“無”,盡量不填寫0。

關于《格式準則》 第二十條,排污許可證副本信息中登記事項與許可事項變更是否都需要臨時披露?披露時點如何把握?
答:都需要臨時披露,臨時披露計時起點以以副本信息變更“辦結日期"為準。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的具體時間范圍?
答:一是《管理辦法》規定于2022年2月8日生效,各地環境部門制定22年企業名單,22年3月31日之前公布批次的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必須在企業名單里,4月1日之后發布批次的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納入23年企業名單。二是《管理辦法》里給了地方一些自由裁量權,按照《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沒有給予明確時間范圍的界定,21年及以前年份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但未完成的,地方可以自行裁量是否納入企業名單。

企業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是否需要納入披露企業名單?
答:不需要。

披露企業名單中,關于因屬重點排污單位納入企業名單的部分,與現行重點排污單位修訂工作的街接問題。按綜合司統計處工作慣例,往年10月份組織開展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修訂工作,符合條件的重點排污單位可以在10月份進行移除,其中在10月份有移除的重點排污 單位,那么涉及企業還需要在來年的3月 15日前進行環境信息披露嗎?
答:《管理辦法》 第九條規定,“對企業名單公布后新增的符合納入企業名單要求的企業,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下一年度企業名單”,即在10月份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修訂中,移除的重點排污單位,由于仍1舊保留在當年度披露企業名單中,所以仍需進行年度披露和臨時披露。

有部分企業已經關停,有部分企業已經停產,但是未關停,后續是否會繼續生產也未知,但因重點排污單位、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上市公司等原因準備納入披露企業名單,此種企業后續不好進行披露,這種情況下還需要納入披露企業名單嗎?
答:應納入。即使企業停產,生產設施、治污設施、排放口等仍在,營業執照和排污許可證未注銷,在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中,按規定仍應納入披露企業名單。企業披露信息時在關鍵提要里注明在哪個時間段末從事生產經營,相應時間段的排污情況可注明未產生污染物排放等相關內容即可。

關于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中,企業填報過程中相關環境信息回流的問題。部分環境管理部門同志認為,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企業負主體責任,須對報告內容、相關數據的真實情況負責;進而認為,行政機關不需將在信息系統中把相關環境信息回流給企業。企業有法定義務,對照部里出合的《格式準則》,對相關環境信息進行歸集,呈現出一個文檔,便于公眾閱讀、社會監督。
答:目前,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擬通過全國固定污染源管理系統中企業所填報和管理部門所掌握環境信息,通過信息回流形式在年度報告中相關數據項進行代預填,而非“代"填報,是否修改、是否確認這個回流的“代預”填的數據,須有企業自行決定和操作的,主體責任還在企業自身。通過此種形式,一方面給企業提供便利、減輕企業重復填報負擔,另一方面也對企業進行制約,避免企業在不同管理系統中相同數據項填的具體內容不同。

《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的“是否包含十萬元?是單次十萬,還是累積十萬。
答:包括十萬。單次處罰十萬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肯定包括在內,累積處罰十萬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可以由地方自主決定,是否包含在內。

《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款,比如母公司因符合情形被納入披露名單,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子公司是否也一起要納入名單?還是只是母公司納入,但母公司除了披露母公司的環境信息外是否還要披露各級子公司的環境信息?還是只將母公司納入且只需要披露母公司環境信息即可?反之,如果是子公司因符合情形被納入披露名單,需不需披露母公司相關信息?
答:母公司、子公司都分別是獨立的法人主體,母公司受處罰只母公司納入披露企業名單,且只披露母公司環境信息;子公司受處罰只子公司納入披露企業名單,且只披露本子公司環境信息。

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因在2021年度有違法行為被納入2022年度披露企業名單,在2023年3月15日前披露環境信息時是否需要披露2021年度相關違法信息?
答:不需要披露2021年度環境違法信息,僅需要披露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環境信息,持續披露三年。

《管理辦法》第九條要求披露企業名單確定后,需要在政府網站公示,市級生態環境局網站屬于政府網站嗎?
答:在生態環境部門網站公示也可以。

《管理辦法》第十七條,2022年度披露企業名單,需要公開臨時報告的,企業應當自收到相關法律文書之日起,這個法律文書起算時間從那天開始,是2022年1月1日,還是辦法施行的2月8日開始,還是有其他時間。
答:是指每個應披露事項的相關法律文書。3月底發布企業名單,名單中企業10個工作日內把1月1日至3月 31日問應臨時披露事件補充披露(第二十條)。后續,每收到一個事件相關的法律文書,比如環評批復、處罰決定書等,都應5個工作日內臨時披露(第十七條)。

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制定時,存在此種情況,有企業的部分鍋爐等相關設施與企業主廠區沒在同一個地塊,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制定每洗及一個地塊都單獨列入一次重點排污單位,錄入時企業名稱沒做區分,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后用 (01) (02) 做了區分。這種情況 下,在納入披露主體時,是只需要納入該工廠即可,還是需要把不同地塊的鍋爐也單獨列為披露主體?
答:2022年第一年開展披露企業名單制定工作,企業名單盡可能與重點排污單位保持一致,參考重點排污單位的操作。理論上,一個社會信用代碼代表一個民事責任主體,東山院區應該是沒有民事責任主體地位的。這種情況,兩個院區應該是都列入都實質性包含的。關于列入具體形式,合并列入一并披露或分別列入分別披露(社會信用代碼對應的該單一披露主體,發一個披露報告都包括,還是分別發多個披露報告),在標識清晰的基礎上,都可以。

同一個地市存在相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總公司分公司,是總公司列入當地名單,分企業不用列入對嗎?如廣州市越秀區婦幼保健院(社會信用代碼12440104455364177F)和廣州市越秀區婦幼保健院(東山院區)(社會信用代碼12440104455364177F)。
答:2022年第一年開展披露企業名單制定工作,企業名單盡可能與重點排污單位保持一致,參考重點排污單位的操作。理論上,一個社會信用代碼代表一個民事責任主體,東山院區應該是沒有民事責任主體地位的。這種情況,兩個院區應該是都列入都實質性包含的。關于列入具體形式,合并列入一并披露或分別列入分別披露(社會信用代碼對應的該單一披露主體,發一個披露報告都包括,還是分別發多個披露報告),在標識清晰的基礎上,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