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強化組織領導,全面依法履職
一是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把依法行政工作納入黨工委、辦事處年度工作要點,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第一責任人責任落實,主要領導親自研究部署法治建設工作、聽取法治工作匯報,把法治工作納入年度述職報告。二是成立了由黨政主要領導任組長,政法委員任副組長的全面依法治街暨法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分工負責,明確職責,落實責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政法委員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全街法治日常工作。三是建立司法所固定列席街道法治建設或者法律事務相關議題制度,司法所列席街道法治工作相關議題、會議6次。
???(二)強化法治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一是深入學習宣傳習近平法治思想。將習近平法治思想納入街道黨工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計劃,開展中心組學習6次。二是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以“強化平安法治觀念、提升全民法治素質”為主題,開展平安法治宣傳教育系列活動,發放普法宣傳資料4000余份,通過“八五”普法中期評估。三是及時更新涪陵區政府門戶網站江東街道子網站法治政府建設報告,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三)健全法治制度,堅持依法行政
一是貫徹落實區政府辦公室《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涪陵區2023年法治政府建設工作要點的通知》(涪陵府辦發〔2023〕65號)的工作安排,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鄉鎮、街道及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召開黨工委(擴大)會議研究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加強規范性文件審查和清理。二是堅持涪陵府辦發〔2021〕52號文件要求,堅持把專家咨詢、公開征求意見、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序,街道重大決策事項、簽署重要合同、行政決策等,均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三是落實法律顧問制度。聘用新合律師事務所職業律師1名作為街道法律顧問,就較重大的行政、經濟決策進行法律論證,提供法律意見,協助修改、審查經濟合同、協議、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務文書10余件。
???(四)規范行政執法,提升執法水平
一是規范行政執法人員管理。明確行政執法人員11名,全部通過法治課程培訓和考試,完成法治系統行政執法人員信息錄入。定期開展執法人員定期進行法律法規學習,積極參加“周五大講堂”等區級學習和業務培訓,提升執法人員能力素質。二是建立常態化聯合執法制度和綜合協調機制。定期與江東派出所、交巡警勤務隊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完成企業執法計劃檢查66家,開展煙花爆竹打非行動9次,由區打非辦扣留非法儲存商品1410件。三是加強內部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自覺接受人大、紀檢監察部門監督,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監督,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做到行政執法程序合法、規范,行政行為公正、文明。目前,街道委托執法部門行政執法責任體系基本形成,科學的監督制度和考評制度日趨完善,未出現因行政執法錯位而導致的執法錯案。
???(五)健全調解體系,維護信訪穩定
一是穩步推進信訪領域防范化解。接收處置各類信訪問題60件、上級調度指令27件,完成率均達100%,全年未發生到市進京非訪行為。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起底大化解”專項行動和提升群眾安全感30日攻堅行動,成功調解各類矛盾糾紛450件。開展疑難信訪事項“治重化積”工作,成功化解田某某疑難信訪事項,市高法院擬將此案件作為“全國十大行政爭議案件”成功和解典型案例進行推廣。二是強化重點人員管理,嚴防脫管失控,掛牌攻堅鞏固邪教人員10人,核查評估嚴重精神障礙患者365人次、找回失訪患者1名,接返出所社區戒毒康復人員3人、查找脫失人員1名,安置幫教刑釋解矯人員39人。持續深化“楓橋經驗”,街道辦事處駐派出所調解室成功調解各類矛盾糾紛27余件,江東派出所成功創建市級“楓橋式派出所”。三是積極做好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工作,認真法院生效裁決和政府行政復議決定。
二、存在的問題
街道目前在法治建設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法治學習宣傳還需進一步加強。二是行政執法隊伍建設還需進一步加強。委托執法有待進一步規范,街道行政執法力量相對薄弱,執法領域和權限還不能完全適應街道實際。三是公職律師作用發揮還需進一步加強。街道法律顧問主要依靠外聘,缺少符合資質和崗位匹配的公職律師。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法治建設工作是一項全局性和長期性的系統工程。未來我街將常抓不懈,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繼續抓好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區和法治政府建設相關理論業務知識的學習宣傳培訓工作,全面理解、準確把握法治的內涵,提高全街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對貫徹執行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認識,增強依法行政的責任感、緊迫感和自覺性。二是認真總結法治工作的經驗,在實踐中把握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和行政管理規律,規范委托執法,依法辦事,依法行政,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三是配強街道法治工作隊伍力量,培養選用符合公職律師崗位的人才,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常態化培訓、督查、考核,建立一套成熟的量化考核機制。明確委托和受托雙方的責、權、利,實現執法的最大有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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