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
關于加強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涪陵府發〔2023〕38號
為加強涪陵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積極維護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重大火災、爆炸和群死群傷等事故,保障市民人身、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創造清潔、和諧的生活環境。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以下簡稱禁放區域)
石渝高速(青草背長江大橋)—龍橋樞紐互通—銀百高速(涪陵隧道方向)—荔枝烏江大橋—江東隧道—朋樂路(江東隧道與朋樂路交匯處)—雨臺山支路—石板溝長江大橋(雨臺山支路盡頭直線距離至石板溝長江大橋)—渝豐路(珍溪方向)—永坪村道(沿線含永柱居民點和北山安置房)—北辰路—177縣道—長涪高速—太乙大道(站前大道方向)—站前大道—鶴鳳大道—長江邊(鶴鳳大道南北方向直線距離至長江邊)—石渝高速(青草背長江大橋)閉合區域(紫霞山莊至好友度假中心涪蒿公路靠南方向路段100米范圍不納入閉合區域范圍內)。
二、禁放區域以外的下列區域或者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橋梁、隧洞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
(七)化糞池、沼氣池、地下管網;
(八)森林等重點防火區;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區域或者場所。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或者場所,由所在鄉鎮街道督促產權或使用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放警示標志,并由所在鄉鎮街道負責組織守護。
三、煙花爆竹品種管理
在本區燃放區允許經營和個人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為C級和D級產品中的噴花類、旋轉類、玩具類(煙霧型、摩擦型除外)、爆竹類(“土火炮”“大夾小”和“炮中炮”爆竹產品除外)、升空類(火箭、旋轉煙花產品除外)、組合煙花類6類。禁止銷售和燃放禮花彈、架子煙花、小禮花、吐珠煙花產品和單發火藥量大于25g、內徑大于30mm(1.2″)的內筒型組合煙花等專業燃放類產品;禁止銷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藥粒型吐珠產品。
四、安全燃放煙花爆竹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規定。需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零售經營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戶區、居民樓的陽臺、窗戶、樓道、屋頂燃放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車輛、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綠化地拋擲燃放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五、法律責任
在禁放區域和場所內,禁止生產、經營和儲存煙花爆竹。除依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存放重量超過十公斤的煙花爆竹。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嚴禁銷售、儲存、攜帶、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規格和種類要求的煙花爆竹。對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本通告規定的行為,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涪陵府發〔2023〕2號)同時廢止。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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